首页>> 律师普法视频>> 公司法务律师普法视频>> 什么情况下公司的股东要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种情况是公司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侵害了公司的债权人的利益,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种情况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以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格显著的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格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种情况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种是足额出资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出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资产,财产的实际价格的显著的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格,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
其他发起人要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种情况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第一是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发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第二是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经缴纳的股款付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是在公司设立过程当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我国的《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行使股东的权利。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是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的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侵害公司的债权人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是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