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视频>> 房产纠纷律师普法视频>> 在房产案件受理范围方面纠纷当事人应注意哪些界限
凡以房产为标的的买卖、租赁、典当、建筑承包、合建、代理、居间、使用、转让、确权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都属于法院的审理范围;单位职工对单位分房决定有意见的,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123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