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开办一家小型建材销售店,经银行业务员推荐办理了销售点终端机(POS),每月营销额约20万元,基本无营利。某日,林某受路边派发的信用卡套现还款宣传单启发,萌发为他人信用取现还款想法并立即着手实施,在3个月内以虚构交易方式累计为他人套现200万元、还款100万元,造成金融机构30万元资金逾期末归还。问林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胡朝霏律师,法律硕士,北京市安理(重庆)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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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来强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中共党员,服务过多家国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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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从事法律工作,致力于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事务、合同纠纷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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