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向单位辞职,结果领导同意我走人,并嘱咐我要办理好工作交接。我一切照办了,但在结算工资时,单位又提出我没有提前30天通知,故相关手续还要等一等,不肯出具解除合同证明。问题是我下家都已经找好了,这不是明摆着刁难我吗?当时领导答应我走的,这不是已经协商一致了吗?请问单位这样做对吗?我可否执意走人?
杨留泉律师曾从事多年的公安工作,有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和出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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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月蓉,江苏环溪律师事务所律师,专攻各类民商事案件,在婚姻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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