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向单位辞职,结果领导同意我走人,并嘱咐我要办理好工作交接。我一切照办了,但在结算工资时,单位又提出我没有提前30天通知,故相关手续还要等一等,不肯出具解除合同证明。问题是我下家都已经找好了,这不是明摆着刁难我吗?当时领导答应我走的,这不是已经协商一致了吗?请问单位这样做对吗?我可否执意走人?
罗丹律师,律所合伙人,法律硕士,同时具备法律和理工专业知识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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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学士、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在读),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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