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向单位辞职,结果领导同意我走人,并嘱咐我要办理好工作交接。我一切照办了,但在结算工资时,单位又提出我没有提前30天通知,故相关手续还要等一等,不肯出具解除合同证明。问题是我下家都已经找好了,这不是明摆着刁难我吗?当时领导答应我走的,这不是已经协商一致了吗?请问单位这样做对吗?我可否执意走人?
周菁华律师,2000年律师执业。在多年的执业中,办理大量的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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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翊鸿律师务所主任,拥有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扭转疑难案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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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学硕士,上海市律协第十一届刑诉法与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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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静律师具有丰富的法律工作经验,专长于公司商事、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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