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向单位辞职,结果领导同意我走人,并嘱咐我要办理好工作交接。我一切照办了,但在结算工资时,单位又提出我没有提前30天通知,故相关手续还要等一等,不肯出具解除合同证明。问题是我下家都已经找好了,这不是明摆着刁难我吗?当时领导答应我走的,这不是已经协商一致了吗?请问单位这样做对吗?我可否执意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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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3年从事律师职业以来,涉列民事、刑事、行政等多领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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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从事律师执业工作,法律资询无数次,曾办理刑事,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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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宁刚,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主任,硕士研究生学历,执业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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