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法妞问答 免费注册 登陆

首页 免费法律咨询 发咨询 找律师 电话咨询 精选文章 法律常识 法律专题

手机网站 微信咨询 全国客服热线:400-618-8116

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合同纠纷 >> 培训机构表示学生不在教室所发生的损害均不担责,合理吗?

法妞问答律师
400-618-8116

咨询我 我也要出现在这里>
分享

培训机构表示学生不在教室所发生的损害均不担责,合理吗?

2022年08月27日 法妞问答律师

很多家长为了让孩子能够有更好的学习成绩,会给孩子找一个培训机构来学习;而培训机构在与家长签订培训合同的时候,合同中往往会规定,学员在未进入或离开甲方指定教室所发生的一切损害均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承担。这种条款是否合理呢?

培训机构对学生不在教室所发生的损害均不担责,合理吗?

其实这种条款是不合理的。因为《民法典》规定了,未成年的学员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不能证明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只要孩子在培训机构内,不论是否处于机构指定的教室,机构对孩子都有教育、管理职责,都需要保障其安全;如果机构尽不到这个义务,那孩子受伤了他们就理应赔偿。

培训机构要求学员必须维护其声誉合理吗?

在很多培训机构的教育培训合同中,都会有这样的条款:要求学员必须维护机构的声誉、形象,不得有损机构声誉、形象,如有违反,给机构造成声誉和形象上的损失,机构可以向学员索赔。

其实这种规定是不合理的。虽然《民法典》规定任何人不得损害其他民事主体的名誉权,但是并没有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有维护另一方当事人名誉权的义务;所以这种条款无疑就是在加重消费者的责任,而根据《民法典》规定,加重对方责任的格式条款是应当被认定无效的,所以这样的条款其实应当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人们越来越重视学生的教育,但教育的不断的改革,这一点让不少家长发愁,但与此同时在加上教育的内卷,这更是让一些家长难受,因此为了学生能有一个好的未来,为了学生以后能有一个好的发展,不少家长为学生报各式各样的补习班,但给不少家长带来一些麻烦和经济上的损失。在与培训机构签订合同时,对合同的重要条款:比如培训的课程、提供培训老师、培训费用、培训时间安排、解除合同的条件、违约责任等要进行认真阅读。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

免责声明
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15万在线律师快速解决法律问题

法妞问答 律师法妞问答-3分钟100%解决你的法律问题

微信扫描二维码 向我提问

阅读数 1142

25

问题还没有解决?快速找专业律师来帮您!无须注册,30秒快速发布,3分钟100%专业律师解答!

客服热线:400-618-8116

微信扫一扫「法妞问答」立即开启语音咨询

济南暖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6号楼1703室

Copyright 2024 faniuwend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备案:鲁ICP备16004136号-2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鲁B2-20220269)

问题没解决?马上咨询在线专业律师,10717 位律师在线 3 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