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合同纠纷 >> 培训机构表示学生不在教室所发生的损害均不担责,合理吗?
很多家长为了让孩子能够有更好的学习成绩,会给孩子找一个培训机构来学习;而培训机构在与家长签订培训合同的时候,合同中往往会规定,学员在未进入或离开甲方指定教室所发生的一切损害均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承担。这种条款是否合理呢?
培训机构对学生不在教室所发生的损害均不担责,合理吗?
其实这种条款是不合理的。因为《民法典》规定了,未成年的学员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不能证明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只要孩子在培训机构内,不论是否处于机构指定的教室,机构对孩子都有教育、管理职责,都需要保障其安全;如果机构尽不到这个义务,那孩子受伤了他们就理应赔偿。
培训机构要求学员必须维护其声誉合理吗?
在很多培训机构的教育培训合同中,都会有这样的条款:要求学员必须维护机构的声誉、形象,不得有损机构声誉、形象,如有违反,给机构造成声誉和形象上的损失,机构可以向学员索赔。
其实这种规定是不合理的。虽然《民法典》规定任何人不得损害其他民事主体的名誉权,但是并没有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有维护另一方当事人名誉权的义务;所以这种条款无疑就是在加重消费者的责任,而根据《民法典》规定,加重对方责任的格式条款是应当被认定无效的,所以这样的条款其实应当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人们越来越重视学生的教育,但教育的不断的改革,这一点让不少家长发愁,但与此同时在加上教育的内卷,这更是让一些家长难受,因此为了学生能有一个好的未来,为了学生以后能有一个好的发展,不少家长为学生报各式各样的补习班,但给不少家长带来一些麻烦和经济上的损失。在与培训机构签订合同时,对合同的重要条款:比如培训的课程、提供培训老师、培训费用、培训时间安排、解除合同的条件、违约责任等要进行认真阅读。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