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公司法务 >> 企业设立失败,出资人能否请求返还出资款
企业如果要设立,可以通过发起设立,也可以通过募集设立。企业设立是需要出资人出资的,然后需要到工商局办理登记。那么,如果企业设立失败,出资人可否请求返还出资款?
网友咨询:
企业设立失败,出资人能否请求返还出资款
律师解答:
企业设立失败出资人是可以请求返还出资款的。公司设立失败后,是否返还出资,一般有以下两种情况:
1、尽管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失败后,是否返还出资没有规定,但是根据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失败后,发起人应该返还相应的出资。
2、按公司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失败的,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发起人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律师补充:
公司未能成立,投资人能否要求退还出资费用要对公司未能成立的原因进行审查分析。
1、如果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能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存在过错的发起人承担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双方的过错情况,确定赔偿责任范围。
2、但需提醒的是,要向法院提供确切证据证明发起人存在过错,如未能提供确切证据或者证据不足,是无法要求赔偿的。而对于公司未能成立造成的损失,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比例承担;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大家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公司设立失败要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七条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