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婚姻家庭 >> 男子买房放女友名下分手后要回,法院会支持吗?
周某与林某原为情侣关系。双方协商购买一套商品房,该房屋登记在林某名下,周某支付了首付款、过户费等款项。后林某从外地来深,与周某搬入房屋共同居住。不久后双方结束情侣关系。周某表示,在双方情侣关系存续期间支付的款项系附结婚条件的赠与行为,现已无结婚可能,该赠与合同因条件未成就而不生效,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林某偿还赠与的全部款项。
首先,考虑到房屋作为大额固定财产,周某的出资显然超出了日常恋爱交往中的小额馈赠。这意味着,周某的出资行为是以婚姻关系为前提件的赠与,鉴于双方已结束情侣关系且无结婚意愿,林某应予以返还相关款项。其次,对于周某支付的房屋首付款、过户费以及学费、车贷等费用,由于林某是实际受益人,因此她应当全额返还。而对于银行贷款、物业管理费和家具款等,由于双方在恋爱期间存在实际的同居关系,周某占有并使用了该房屋,因此法院酌定对上述款项由周某承担50%。最终法院判决林某返还周某房屋首付款、过户费及学费、车贷等款项,驳回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大家要知道的是,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应视为情侣之间的爱意表达,应认定为一般性赠与。比如在特定节日,以红包形式给予对方1314元、520元等特定意义款项。在未明确说明的情况下,法院通常认定为基于示爱作出的赠与,在恋爱关系终止时,赠与方不能主张返还。
关于大额财物的赠与行为,往往一方或其近亲属以恋爱双方结婚为目的,自愿赠与另一方远超个人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大额财物,应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当缔结婚姻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行为失效,赠与人要求对方返还的,法院根据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因、共同生活的时间、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酌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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