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婚姻家庭 >> 7旬夫妻因无人赡养起诉4儿女,法院如何审理?
年近七旬的刘某夫妇一纸诉状将四个儿女诉至息县人民法院,要求四个儿女每年支付老两口赡养费8000元并轮流赡养夫妇两人。据了解,老人的四个子女都生活在农村,家庭条件都不是很好,其中有两个在外地居住生活,另外一个因刑事犯罪被羁押,而夫妇两人年老多病,也没有生活来源,需要有人在身边照顾。审理过程中,老夫妇的两个女儿认为,父母把积蓄都给了两个儿子,赡养老人的义务也应该由两个儿子来承担。父母偏心儿子,女儿能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也就是说,成年的子女对父母均负有赡养义务,且不受父母婚姻关系变化的影响。无论是儿子还是女儿,均应当积极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子女应依法承担其赡养义务,判决4子女每月支付生活费共1200元。医保报销后医疗费、护理费由4名子女各承担25%。两位老人去世后,丧葬费由4子女各负担25%。
此案引发关于子女赡养义务的广泛讨论。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赡养父母的责任不可推卸。然而,在现代社会,随着生活方式的改变和家庭结构的多样化,人们对于赡养义务的看法也出现了不同意见。尊重老年人的意愿,平衡双方的关系,以及政府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有助于解决类似争议,并确保老年人的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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