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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公诉案件的对称。即自诉人提起诉讼的案件。那么,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有哪些?
网友咨询: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有哪些
律师解答: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⒊虐待案,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⒋侵占案。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
⒋重婚案;
⒌遗弃案;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识产权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律师补充:
自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2.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3.具体的诉讼请求;
4.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体时间;
5.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如果被告人是3人以上的,自诉人在告诉时需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法律法规】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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