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婚姻家庭 >> 父母无监护能力的监护人由谁担任
监护人大家都是知道是对未成年人员进行监护,保障他们的安全,但是很多的时候是会具有一定的特例,那么,父母无监护能力的监护人由谁担任?
网友咨询:
父母无监护能力的监护人由谁担任
律师解答:
如果是未成年人父母无监护能力的,则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如果是成年人的父母无监护能力的,则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律师补充:
下列情况下能申请变更监护权:
1.监护人不履行自己应尽的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2.夫妻双方在离婚之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子女的监护权,但为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有家庭暴力、虐待或对子女明显的不利的,法院认为可取消的除外;
3.监护人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
4.夫妻双方中有一方过世之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抚养,例如收养人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没有不利的影响,且办了合法的收养手续,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则不可以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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