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行业交流 >> 当事人达成“执行外和解协议”的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执行外和解是指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是执行和解的有益补充。
网友咨询:
当事人达成“执行外和解协议”的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律师解答:
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在人民法院的参与下达成的和解,就属于执行和解;反之,当事人私下达成且未告知法院的和解则属于执行外和解。当事人达成“执行外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应当按照执行外和解协议全面、正确的履行好各项义务,申请执行人则有义务在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协议后,及时向执行法院报告有关情况,以便于程序的正常流转,切实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律师补充: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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