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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发出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公告中,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2023年12月08日 法妞问答律师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公开告示,要求不确定的或者不明确的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申报权利,如不申报即丧失其权利的程序。

  网友咨询:

  法院发出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公告中,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解答: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发出的受理申请的公告,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票据的种类、号码、票面金额、出票人、背书人、持票人、付款期限等事项以及其他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权利凭证的种类、号码、权利范围、权利人、义务人、行权日期等事项;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

  (四)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等权利凭证,利害关系人不申报的法律后果。

  律师补充:

  公告应当在有关报纸或者其他媒体上刊登,并于同日公布于人民法院公告栏内。人民法院所在地有证券交易所的,还应当同日在该交易所公布。公告期间不得少于六十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十五日。

  公示催告申请人撤回申请,应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二百二十七条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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