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婚姻家庭 >> 丈夫用妻子实名微信借款,离婚后要共同偿还吗?
蔡某良、蔡某梅于2020年12月登记离婚。离婚前,蔡某良办不了手机卡,蔡某梅就用自己的身份证办了手机卡给他使用。蔡某良通过办理贷款业务认识了谭某方,并通过微信私下向其借款。2020年8月,谭某方通过微信向蔡某梅注册认证、实际使用人为蔡某良的微信转账,共计12万余元。此后,蔡某良通过他人支付宝及蔡某梅微信还款共计2万余元。谭某方多次催款未果,将蔡某良、蔡某梅诉至法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谭某方已知该微信由蔡某良实际使用和操控,故其属于受蔡某良指示交付借款,借贷关系应成立于谭某方和蔡某良之间。蔡某梅对该借款不知情亦未追认,谭某方也无证据证明借款用于蔡某良、蔡某梅的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故无权主张蔡某梅还款。
《民法典》条款明确,仅有三种情况可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所谓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简言之就是“共债共签”;所谓事后追认,强调了夫妻对于债务形成的共同意愿。二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的债务。夫妻作为共同体,双方应当共同承担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三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尤其是大额债务,债权人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否则由债权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首要条件即为共同意思表示,这一规则能够在家庭重大财产利益的处分上保护夫妻另一方的利益,尊重其知情权和同意权,亦能最大限度减少事后纠纷的发生概率。严格审查夫妻共同债务,对于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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