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婚姻家庭 >> 打赏网恋女主播16万,分手后为啥要不回?
小蒋与女主播小李在网上相识,并逐步发展成恋爱关系。期间,小李要求小蒋为她“冲榜”,小蒋以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转账方式,通过第三方平台购买虚拟礼物赠送小李,先后共计16万元。后两人分手,小蒋则将小李诉至法院,要求小李退还这些打赏费用。那么对于小蒋打赏的16万,还能要回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根据上述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依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
本案中,小蒋主张他向小李打赏刷礼物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但在双方恋爱后期,小蒋发现,小李还与其他男子交往,这让他感觉到,小李一直在欺骗他的感情。因此,小蒋主张小李退还他的打赏费用。购买网络虚拟礼物的行为形成的是小蒋与平台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向小李等主播打赏的行为系接受平台服务后的消费行为,虽然小李作为主播也能从打赏虚拟礼物中获得部分绩效奖励,但系与平台之间的收益分成或者是雇佣关系的佣金,与小蒋之间并无直接法律关系。由于小蒋无法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认定小蒋所主张的附解除条件赠与行为不能成立。
“网络打赏”行为通常发生在主播直播表演时,用户购买平台虚拟礼物打赏消费,主播因此所获利益应属劳动所得收入,不应视为主播的不当得利。本案中,蒋某通过网络平台打赏主播即属于此种情况。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