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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试用期迟到,能否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2023年11月12日 法妞问答律师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后,一般会有1到6个月不等的试用期。

  网友咨询:

  员工在试用期迟到,能否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律师解答:

  能否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需要看用人单位有没有与劳动者约定好试用期录用条件。如果迟到次数是试用期的考核标准之一,且员工迟到次数超过了明确规定的,单位可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设置相应的录用条件,包括要求劳动者达到一定的出勤天数,属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体现,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当然,劳动者正常享受的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带薪年休假不影响出勤率。

  律师补充:

  试用期中,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除以上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一条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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