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婚姻家庭 >> 孩子不愿见母亲,一男子诉请中止其母探望权,法院会支持吗?
尤某与曾某协议离婚后,儿子小尤由尤某抚养,曾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并可每周探望小尤一次。因为小尤起诉要求确认尤某与曾某关于房产归曾某的协议无效,之后曾某每次探望孩子都会问小尤为什么要这样做,无奈之下小尤书写了一份《声明》,拒绝妈妈探望。于是尤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曾某探望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请求法院判令中止曾某对孩子的探望权。
根据《民法典》规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本案中,小尤表达了暂时不想母亲探望的意愿,为进一步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法院对小尤和曾某分别进行了心理疏导,发现小尤仅是不希望母亲探望时对其发问、使其陷入父母纷争的尴尬境地,曾某并不存在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事实。同时,法官对曾某普及了科学育儿的理念。最后,本着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法院驳回了尤某关于中止曾某探望权的申请。
探望权的设立,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一是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基本人权的维护。探望权是基于父子或母子关系而产生的一种派生权利,是一种身份权,具有长期性、专属性和不可替代性,其目的首先是为了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其次才是满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的亲情需求。二是有利于弥补因离婚而给未成年子女造成的精神伤害。离婚对未成年子女而言,意味着要脱离父或母一方的直接抚养,他们的成长不是缺乏父爱就是缺乏母爱,而探望权的行使,则有效地缓解了子女缺失亲情之痛,可以让他们在成长过程中或多或少地感受到父爱或母爱,从而有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三是有利于维系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与子女的亲子关系。亲子关系的维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离婚后,其中一方与自己的子女各居两地,如果长期不见面交流,亲子关系或将日渐疏远,子女长大后,极可能与不直接抚养自己的父或母产生感情上的裂痕。而探望权的行使,能在一定程度上修复受损的亲子关系,从而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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