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公司法务 >>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新单位,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是享受单位职工福利、计算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支付劳动者的经济赔偿金数额的重要依据。
网友咨询: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新单位,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律师解答: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对于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律师补充: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劳动者面对非因本人意愿变更劳动合同主体,但在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内容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应当注意保存好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在与单位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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