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公司法务 >> 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单方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竞业限制是以保护商业秘密为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劳动者在职期间或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之后的一定时间内,不得到与原单位从事相同行业、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并且也不得自己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经营业务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网友咨询:
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律师解答:
用人单位根据需要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相关保密事项。作为用人单位,权力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如果用人单位预知员工离职后的工作与企业不存在竞争或即使存在竞争但不会给企业造成损失,可以不签订协议。当用人单位根据市场变化情况或生产经营需要认定原来所拥有的商业秘密不再具有保密价值或原有行业秘密在某种情形下已进入公知领域时,应当可以或有权免除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即单方面解除保密合同。
律师补充: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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