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合同纠纷 >> 合同中格式条款无效有哪些情形
现在的社会中我们把诚信作为很重要的东西,但是为了以防万一,我们经常会在一些情况下签订合同,用来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那么你可了解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网友咨询:
合同中格式条款无效有哪些情形
律师解答:
格式条款有下列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六)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七)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八)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律师补充: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民法典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
第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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