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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频繁地行使知情权是否应认定为具有不正当目的

2023年04月12日 法妞问答律师

  股东知情权是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知晓公司事务的权利,是股东的法定权利、固有权利。查阅会计账簿是股东知情权实现的方式,而会计账簿涉及公司的商业秘密,查阅会计账簿涉及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利益平衡,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并受到法定的限制,其中就包括不得有“不正当目的”。

  网友咨询:

  股东频繁地行使知情权是否应认定为具有不正当目的?

  律师解答:

  商业账簿乃至原始会计凭证等都只能部分反映公司的经营状况,与公司的实际运营、商业秘密虽有关联,并不直接相关。但股东频繁行使知情权可能干扰公司的正常经营。如果股东行使知情权过于频繁,可能对公司的经营造成损害的,可以认定存在“其他不正当目的”。

  律师补充: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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