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刑事辩护 >> 如何准确区分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
在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案件属于多发性案件,由于两罪之间在表现形式上存在着许多相似之处,尤其是在寻衅滋事行为中产生伤害结果的情况下,如何区分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就显得尤为重要。
网友咨询:
如何准确区分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
律师解答:
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实施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损害结果,从而构成的犯罪。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1、两者所保护的法益不同。寻衅滋事罪属于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中的公共秩序。而故意伤害罪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害的客体是公民人身权利中的身体健康权。
2、犯罪动机不同。寻衅滋事罪的动机是出于流氓动机,或是寻欢作乐,或是耍威风、逞强好胜。行为人是以惹事生非来获得精神刺激,用滋生事端来开心取乐,从而填补其内心空虚,这是一种是非颠倒、荣辱混淆的变态心理,以蔑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为“英雄”,视遵纪守法为“无能”。故意伤害的犯罪动机比较复杂,但其目的性较强,就是以伤害对方的身体健康为目的。
3、行为对象不同。“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的行为对象一般是不特定的对象,随机偶遇、琐事争执、一言不合出手打人,其行为指向的是不特定的对象。而故意伤害罪是故意殴打他人,殴打的对象特定,关系特殊(邻居或亲属)、邻里矛盾争吵、借机打人。
4、行为特征不同。寻衅滋事罪区别于故意伤害罪的行为特征主要是随意殴打他人。随意,从字面上理解就是随心所欲,但具体到寻衅滋事罪的认定上就应该有一些可操作性的标准。
律师补充:
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成立一般是以行为实施达到一定程度或造成一定后果为条件,如故意伤害罪是以侵害达到轻伤以上才能成立,而随意殴打他人要达到情节恶劣才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因此在认定这两种犯罪时应同时考虑行为及结果,尤其应以在一个特定不间断的时空内实施的行为为对象,再根据行为的情节、结果的轻重,予以认定罪与非罪及此罪与彼罪。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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