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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方责任险条款内容是什么
2019-10-14 法律顾问 阅读量: 3422

内容如下:

一、保险对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设立的普通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二、主要负责。在保险期间及保险区域内,被保险人在其校内,或由其统一组织并带领下的校外活动中,因过失造成注册学生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三、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四、责任免除。

五、保费计算。根据投保人的选择,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从50万元至450万元不等。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13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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