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行业交流律师普法音频>> 哪些情形可以使用不安抗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8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当中,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必须属于异时履行。
(三)行使期间为合同生效后至先履行义务履行完毕之前。
(四)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 版权声明:该音频内容由法妞问答联合李建川律师录制,法妞问答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