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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法总则对胎儿继承权的规定是怎样的
2019-09-21 婚姻家庭 阅读量: 852

新民法总则对胎儿继承权的规定如下:

《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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