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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司法解释
2019-09-21 法律顾问 阅读量: 5350

环境污染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污染者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污染者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单行法的规定;相关环境保护单行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共同实施污染行为造成损害,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请求污染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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