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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野泳溺亡,学校是否应担责
2019-09-16 行业交流 收听量: 674
00:00 42″

学生野泳溺亡,学校不应担责。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 版权声明:该音频内容由法妞问答联合王晶梅律师录制,法妞问答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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