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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约定加班没有加班费属于自愿行为是合理的吗
2019-08-20 劳动工伤 收听量: 884
00:00 70″

劳动合同约定加班没有加班费属于自愿行为是不合理的。

加班不给加班费,违反《劳动法》了规定,损害劳动者利益,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 版权声明:该音频内容由法妞问答联合李杰律师录制,法妞问答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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