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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2019-08-07 行政诉讼 阅读量: 8109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 条:

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刑法第54条: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3.变化:

将排除的非法证据范围从言词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拓展到了物证、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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