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行业交流律师普法音频>> 民法总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总则》第二十九条:遗嘱指定监护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其遗产的继承方式。
监护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法律制度。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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