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公司法务律师普法音频>> 破产清算受偿顺序是什么
破产清算受偿顺序是指破产人或债务人依法向众多情况的债权人清偿债务的先后顺序,而且,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前一顺位对特定财产实施分配后还有剩余财产时,后一顺位的债务才可能得到清偿或部分清偿。
顺序为:
(1)破产费用;
(2)共益债务;
(3)有优先受偿权的欠付工程款;
(4)应先于担保债权优先受偿的职工债权;
(5)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6)职工债权;
(7)税款及其他劳动保险费用;
(8)其他债权。
一般而言,破产时所谓的优先受偿权,主要指的则是以上第六顺序以前的债权的优先受偿权。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