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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范围有哪些
2019-07-01 刑事辩护 收听量: 4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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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上述规定可知,行政公益诉讼主要包括:

(一)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作为行为:损害环境的行政作为行为;违法减免税的行为;行政主体滥用自身职权,将国有资产以不合理的低价进行转让甚至无偿转让。

(二)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为:这种情况通常是指行政主体依职权应该做出相应的行为,而行政主体怠于行使以致使公共利益遭受损害。

* 版权声明:该音频内容由法妞问答联合侯风霞律师录制,法妞问答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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