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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取保候审金退还时,需要哪些手续?
2024-05-24 刑事辩护 阅读量: 426

取保候审保证金退还流程:

1. 解除通知书的发放:当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时,原先负责该决定的机关会正式出具一份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书,以确认该措施的结束。

2. 解除通知书的领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需前往相应机关,领取这份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书,作为后续退还保证金的凭证。

3. 保证金退还:持有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前往之前交纳保证金的银行,按照规定的流程,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取保候审退还保证金的条件更新表述:

1. 居住地遵守:在取保候审期间,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范围。

2. 及时到案:在接到传讯通知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准时到案,不得逃避或延误。

3. 不得干扰证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手段干扰证人的作证过程,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4. 不得伪造证据:不得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与他人串供等妨害司法公正的行为。

取保候审撤销或变更的表述及理由更新:

1. 无需追责:案件事实显着轻微,无需进一步追究刑事责任的。

2. 期满解除:取保候审的法定期限已经届满的。

3. 决定不当:发现原先采取的取保候审决定存在不当之处的。

4. 健康原因: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取保候审不会造成社会危险的。

5. 案件审结延迟:案件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审结,需要继续调查的。

6. 特殊人群:被告人是孕妇或正在哺乳婴儿的妇女,取保候审不会造成社会危险的。

7. 判决未生效:被告人已被判处管制、缓刑或附加刑,但判决尚未生效的。

8. 羁押期限已到:在第二审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达到第一审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9. 司法鉴定原因: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定期限已届满的。

10. 保证对象去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去世的,取保候审自然失去存在的意义。

11. 保证人丧失能力:保证人因死亡、重伤等原因丧失保证能力的,需要变更取保候审措施。

12. 逮捕复议: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案件需进一步复议或复核的,或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后案件需复议、复核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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