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交通事故律师普法音频>> 不按交通信号灯行驶会扣多少分?
当驾驶员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时,具体的处罚方式并非一刀切。以下是具体的处罚措施和交通信号灯的说明:
一、处罚措施:
1. 依照新交通规定,驾驶机动车不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的,将被处以6分的扣分以及200元的罚款。
2. 如果在行驶过程中出现如人行道左转等路口违法,将按照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规定进行处罚,即扣1分并罚款200元。
3. 对于被摄像头捕捉到的闯红灯行为,仅处以200元的罚款,并不涉及扣分。
4. 行人、乘客以及非机动车驾驶人闯红灯的,将受到警告或处以5元至50元的罚款。若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其非机动车可能会被扣留。
二、交通信号灯及其指示:
交通信号灯是指导交通运行的重要设备,通常设在交叉路口等需要交通管制的地方,由红灯、绿灯和黄灯组成。红灯代表禁止通行,绿灯代表可以通行,黄灯则是警示信号。
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的含义如下:
1. 绿灯亮起时,允许车辆通行,但转弯车辆必须确保不妨碍直行的车辆和行人。
2. 黄灯亮起时,已经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行驶。
3. 红灯亮起时,车辆必须停止通行。
在没有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参照机动车信号灯的指示通行。当红灯亮起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前提下,可以通行。
在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遵守以下通行规则:
1. 在设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对应车道。
2. 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车辆应让已在路口内的车辆先行。
3. 左转弯时,应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并开启转向灯,夜间还需开启近光灯。
4. 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路口。
5. 遇停止信号时,车辆应停在停止线以外。若无停止线,则停在路口以外。
6. 右转弯时,若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应依次停车等候。
7. 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应让直行的车辆和行人先行,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应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四)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五)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六)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七)驾驶机动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未经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八)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九)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或者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十)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第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掉头的;
(三)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四)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五)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六)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
(七)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八)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
(九)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十)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