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交通事故律师普法音频>> 车辆超速的罚款和扣分标准是怎样的?
车辆超速的扣分和罚款具体标准如下:
1. 对于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超速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的,将扣除12分并罚款200元。
2. 对于非上述指定车辆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超速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同样扣除12分,并处以2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3. 如果上述指定车辆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速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将扣除9分,并处以2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4. 非指定车辆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速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将扣除6分,并处以2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5. 无论是指定车辆还是非指定车辆,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超速但未达到20%,或在其他道路上超速超过20%但未达到50%的,都将扣除6分,并处以200元罚款。
6. 对于非指定车辆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超速20%以上但未达到50%的,扣除6分并罚款200元。
7. 非指定车辆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速20%以上但未达到50%的,扣除3分并罚款200元。
8. 指定车辆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速10%以上但未达到20%的,扣除1分并罚款200元。
9. 对于非指定车辆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速10%以上但不足20%的,不扣分但罚款200元。
10. 如果车辆超速但未达到限定时速的10%,则不扣分也不罚款,仅给予警告。
当驾驶证被扣除12分时,处理办法如下:
1.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扣留其驾驶证,并通知其参加满分教育和考试。
2. 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注销其临时驾驶许可,并通知其参加满分教育。
3.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将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一次记12分。
第九条第二项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一次记9分。
第十条第二项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一次记6分。
第十条第三项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一次记6分。
第十一条第二项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一次记3分。
第十二条第一项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一次记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