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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税费满两年的标准是什么
2023-11-07 房产纠纷 阅读量: 184

需要交纳:

1增值税(约为房屋售价的5.5%,满两年免交),原业主缴纳。

2个人所得税(房屋售价差额的20%或房价的1%,家庭唯一住房可申请免税),原业主缴纳。

3契税(90平米以下为房价的1%90-144平米以内为房价的1.5%144平米以上为房价的3%,应办理相关优惠手续),买家缴纳。

4、房屋转移登记费80元,买家缴纳。

5、房屋转移登记手续费(过户费,有些地区已取消)(住宅3-4/平米,非住宅10/平米),买卖双方缴纳。

6、房屋专项维修基金(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数额为:经济适用房依次为1%2%15%商品房不缴纳此费)。原业主缴纳。

二手房交易程序有:

1、评估:到市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评估手续,根据房龄、楼层和地段确定评估价格,一般低于房屋市场买卖价格。

2、资金监管:需要贷款的首付款要存入房产局指定帐户;现金买房的可自愿到房产局资金监管,但资金监管额不能超过评估价。

3、银行贷款审批:贷款客户凭房产交易中心(建行、公积金中心)提供的贷款房产评估报告或中行指定评估公司出据的评估报告,买卖双方夫妻身份证、户口本、购房协议,买方夫妻收入证明到建行或中行、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贷款申请。

4、担保公司担保:经审批的贷款,由买方和银行签定贷款合同,并到担保公司办理担保手续。

5、银行(公积金)放款:银行根据担保合同将款拨到房产局资金监管帐户。

6、到房产局办理产权交易手续。

7、购房人领产权证,卖房人到房产局领款。

二手房的交易需注意的事项有:

1、产权证件

购买二手房的话,购房者在签合同交定金之前,一定要核查一下跟房子有关的证件,比如说房产证书和卖家的身份证,房产证上面的产权人一定要是卖房人,只有产权人才有权利卖房子。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交易时对购房者来说有得不到房屋的极大风险,在交易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房多卖的情况,并且买了之后办理不了过户手续。

2、购房流程

很多购房者表示,购买二手房的流程要比新房复杂,要想减少麻烦的话,势必是要在购买之前了解一下具体的购房流程的,从选房到签合同,从办理贷款手续到过户手续,每一步都有可能会发生意料之外的情况。作为购房者,在了解清楚了具体的办理流程之后就能从容的应对购买二手房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一些意外情况了。

3、合同内容

签订二手房买卖交易合同的时候,购房者一定要注意细看合同中的内容,二手房的买卖合同虽然不需像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全面,但对于一些细节问题还应约定清楚。特别是针对买卖双方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一定要是对等的,还有关于房屋价款、交易方式、违约责任、纠纷解决、签订日期等等问题均应全面考虑。

4、验收注意细节

二手房毕竟是有人居住过的房子,在验收房屋的时候,房子的很多问题都可能被这些生活痕迹掩盖,所以验收二手房也是一个难题,比如说关于费用的结算。

二手房过户办理流程有:

1、签约。如卖方提供的房屋合法,可以上市交易,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称房屋买卖契约)。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对房屋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房屋交付时间、房屋交付、产权办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买卖合同;

2、核查。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审查。买卖双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手续后,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证件,审查产权,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准予办理过户手续,对无产权或部分产权又未得到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拒绝申请,禁止上市交易;

3、交税。买卖双方按国家规定交纳相关税费,税费的构成比较复杂,要根据交易房屋的性质而定。比如房改房、危改回迁房、经济适用房与其它商品房的税费构成是不一样的。目前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房屋交易管理费、产权登记费等;

4、登记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交易双方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完产权变更登记后,交易材料移送到发证部门,买方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通知单到发证部门申领新的产权证;

5、对贷款的买房人来说,在与卖方签订完房屋买卖合同后还要买卖双方共同到贷款银行办理贷款手续,银行审核买方的资信,对双方欲交易的房屋进行评估,以确定买方的贷款额度,然后批准买方的贷款,待双方完成产权登记变更,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银行将贷款一次性发放;

6、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付清所有房款,卖方交付房屋并结清所有物业费后双方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全部履行完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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