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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
(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他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当场开具省级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将交被处罚人联当场交被处罚人,处罚机关留存联附卷。
(2)需要被处罚人签名确认的,由被处罚人在罚款收据附卷联签署确认意见并签名。《行政程序规定》第214条对当场收缴罚款需要被处罚人签名确认作了明确规定。
(3)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罚款交至其所属公安机关。
(4)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办案人民警察交来的罚款之日起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银行出具的凭证应当附卷。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他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