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行业交流律师普法音频>> 交强险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1、在交通事故中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投保人及合法驾驶人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交强险不予赔偿。
2、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需要先行对受害人进行赔付,赔付后在赔偿范围内有权向肇事者主张追偿权的情形有: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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