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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经营化妆品一般怎么处罚?
2023-05-18 法律顾问 阅读量: 1529

1、警告;

2、没收产品;

3没收违法所得;

4罚款;

5责令限期改正;

6责令其停止经营;

7吊销许可证照。

违规经营化妆品的情形与具体处罚:

一、未经注册情形

未依法进行化妆品、新原料注册或者注册变更的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

2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3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5.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经备案情形

未依法办理化妆品、新原料备案或者备案变更的处罚:

1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

2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提交虚假资料情形

(一) 在申请化妆品、新原料注册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处罚:

1、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撤销行政许可,5年内不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相关许可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和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

2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3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4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 在办理化妆品、新原料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处罚:

1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3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该项备案,没收违法所得和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

2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四、伪造、变造注册证书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证书的处罚:

1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原发证部门予以收缴或者吊销,没收违法所得;

2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4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新原料未履行义务

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报告新原料的使用和安全情况或者未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处罚:

1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吊销化妆品新原料注册证或者取消化妆品新原料备案,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使用新原料未履行义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报告使用新原料的化妆品的使用和安全情况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七、主体资质不符合要求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法撤销注册、取消备案。

【法律依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报告化妆品新原料使用和安全情况的,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化妆品新原料注册证或者取消化妆品新原料备案,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

在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不予行政许可,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撤销行政许可,5年内不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相关许可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和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化妆品许可证件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原发证部门予以收缴或者吊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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