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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车牌可以上高速吗
2022-11-05 交通事故 阅读量: 15055

临时牌可以上高速。但需要驾驶员了解所张贴临时车牌允许行驶的区域和有效期。

一般来说,只要悬挂临时牌照,就可以在普通路段和高速路段任意通行。但需要注意的是,因临时车牌的种类不同,上高速需注意行驶区域也不同,不能把车开到限定区域以外;并且临时牌照的时效较短,如果使用过期临时车牌或者有正式牌照后仍然使用临时车牌,将会面临处罚。

一、临时车牌的种类与有效期:

临牌是指临时申请机动车行驶车号牌,准予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纸质机动车号牌,由公安车管部门发放,临牌粘贴于车内前风窗玻璃的左下角或右下角。

1、行政辖区内临牌:

就是我们常说的市区临牌,天蓝色底纹黑字黑框线的临牌,有效期为15天;

2、跨行政辖区临牌:

就是我们说的全国临牌,棕黄底纹黑字黑框线,有效期为30天。

3、试验用临时号牌:

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4、特型机动车临时号牌:

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9个月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二、临时牌照的申领条件:

临时号牌的使用带有时限性和区域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才可向当地车管所申领临时号牌:

1、从车辆购买地驶回使用地时,需在购买地车管所申领临时号牌;

2、车辆转籍,已缴正式号牌时,需在当地车管所申领临时号牌,以便驶回本地;

3、在本地区未申领正式号牌的新车,需驶往外地改装时,需在本地申领临时号牌,改装完毕,在当地申领临时号牌驶回原地区;

4、在本地购车要驶往外地时,需到本地申领临时号牌驶往外地;反之相同;

5、尚未固定车籍需要临时试用的。

三、临时牌照的办理流程:

1、准备资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3)机动车来历证明,

(4)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或者机动车制造厂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证明。

2、提出申请:

机动车驾驶人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在办理临时牌照时,先要根据车主本人信息填写一份临时车牌申请表;

3、提交材料:

申请表填写完成后,工作人员会给一张排队号码牌,等排到后需要到办理临时车牌窗口,将临时车牌申请表和相关证件交给工作人员即可;

4、审查材料: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按照申请的理由,确定临时拍照的期限;

5、缴费领牌:

在办理时,工作人员会要求收取适量的工本费,缴纳后工作人员会返还一张收据;相关手续办理完成后,就只需要等待领取车牌即可。

四、车牌违法的处罚规定:

1、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一次记12分,罚款200元;

2、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一次记9分,罚款200元;

3、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一次记3分,罚款200元。

五、临时牌上路需要注意的事项:

1、临时车牌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0天,包含周末,只要在有效期,可以上路,但要带齐发票、合格证、保险购买依据等相关手续;

2、临时车牌上高速,需注意行驶区域,不能把车开到限定区域以外;

3、临时驾驶车辆的号牌必须粘贴在挡风玻璃上,否则按照未按规定粘贴临时车牌进行处罚;

4、行政辖区内临牌和跨行政辖区临牌均可以申领3次,如果遇到临时牌照过期了,重新去申请使用,不能使用过期的临时牌照上路,否则被交警查到,按照未悬挂车辆号牌进行处罚;

5、机动车办理登记后,机动车所有人收到机动车号牌之日起三日后,临时行驶车号牌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6、如果驾龄没有满1年,处于实习期内,是不能独自上高速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未销售的;

(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三)新车出口销售的;

(四)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五)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五)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制造厂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证明以及机动车出口证明;

(六)属于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以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或者机动车制造厂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对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一次临时行驶车号牌。

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不得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效期。

机动车办理登记后,机动车所有人收到机动车号牌之日起三日后,临时行驶车号牌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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