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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公诉案件的范围包括哪些
2022-07-14 刑事辩护 阅读量: 1436

除以下案件之外的案件都属于公诉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占案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

7、侵犯知识产权案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提起公诉的条件: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清楚。即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等都已查清,没有遗漏的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2、证据确实、充分。即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均有真实的、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不存在任何矛盾和疑点。

3、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即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并且应当处以刑罚,没有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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