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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有哪些区别
2022-05-24 刑事辩护 阅读量: 5219

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区别有:

1、两者实质不同: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的反击即正义VS不法;紧急避险是两权相害取其轻即“舍小保大”。

2、主体条件不同:正当防卫的实施主体无特殊限制,任何人都可以进行;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3、对象条件不同:正当防卫仅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紧急避险针对的是第三人。

4、起因条件不同:正当防卫的危害来源只能是不法行为人的侵害;紧急避险的来源是多种多样的,包括自然力破坏、动物侵袭、人生理病理造成的危险以及人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5、限制条件不同:正当防卫无实施限制条件,是公民的合法权益;紧急避险只有在迫不得已情况下才可实施。

6、限定条件不同:一般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失(重伤或者死亡),特殊正当防卫无实施限制条件;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合法利益,否则即为过当。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包括:

1、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行为。正当防卫中所指的不法侵害主要是指那些社会危害性大,侵害程度激烈,具有积极进攻性的侵害行为。

2、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不法侵害人”是指在犯罪行为中,犯罪的主体。

3、正当防卫行为必须是实际发生而且正在进行的违法侵害行为

4、正当防卫的必须是为了保护公私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有:

1、防卫人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会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为了达到正当防卫目的而放任这种重大损害发生的,是间接故意的防卫过当。

2、防卫人知道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但轻信这种重大损害不会发生,是过于自信过失的防卫过当。

3、防卫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至发生重大损害的,是忽视大意的过失。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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