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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交至行政机关期限是
2021-11-24 行政诉讼 阅读量: 1836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交至行政机关期限是二日内。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一条,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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