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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权人欠缴的物业费是否能由新的产权人负担
2021-05-20 房产纠纷 收听量: 436
00:00 70″

原产权人欠缴的物业费不能由新的产权人负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 版权声明:该音频内容由法妞问答联合苏黎明律师录制,法妞问答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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