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债权债务律师普法音频>> 抵押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
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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