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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公司法务律师普法音频>> 股东抽逃出资的责任范围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 版权声明:该音频内容由法妞问答联合徐银宁律师录制,法妞问答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浙江法校(慈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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