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债权债务律师普法音频>> 怎样行使撤销权,相关的规定是怎样的
债权债务关系必须真实存在;债务人存在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或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收购财产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
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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