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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能追偿吗
2021-01-15 损害赔偿 收听量: 243
00:00 35″

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造成人身侵权的第三人追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

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版权声明:该音频内容由法妞问答联合刘洪昌律师录制,法妞问答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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